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范围设定 |
《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代理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代理制度的产行不通 使民事主体不仅可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加民事活动,从而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代理制度有助于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交易成本,为民事主体增强竞争能力,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方便。
代理人以自己的技能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为意思表示。换句话说,代理人的使命是代他人为法律行为,如订痒痒合同、履行债务、请求损害赔偿等。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即所谓的“直接代理”。招标代理业务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适用,仅限于不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住所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划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类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发生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法定代理,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指定代理。招标事宜委托代理作为一种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代理形式,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以及委托人做出委托授权行为是其产生的前提。
最根本的一点是,代理人必须在委托的权限范围(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只有在此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方承担民事责任。从《招标投标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招标事宜,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协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招标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应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这一考虑,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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