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第三方药品物流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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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浙江省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供省内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企业借鉴参考,引导药品流通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在硬件上,大到“仓储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阴凉库面积占储存区面积的50%以上”,小到“电动叉车不少于5台”、“条码标签打印设备不少于4台”。
在软件上,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业务的企业需1名以上中药师,承担疫苗物流业务的企业需2名以上预防医学及相关专业人员。近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浙江省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供省内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企业借鉴参考,引导药品流通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大力开展药品现代物流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四大体系”中“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之一。为进一步促进药品流通领域现代物流业健康有序发展,浙江省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积极开展了第三方药品物流试点工作。目前浙江省已有浙江英特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华药物流有限公司2家企业正式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试点工作,浙江永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华东医药供应链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正在筹办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全省药品现代物流发展呈现快速发展势头。
为了确保药品在物流环节质量安全,浙江省局十分注重发展中的规范问题,在总结近年来第三方药品物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出台了《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共分5章37条,遵循药品管理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浙江省医药物流现状及“十二五”规划要求,在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信息系统、制度与记录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通过对相关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进行业务指导,推进全省药品流通体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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