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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招标项目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在公开招标中,招标公告是发布招标信息的惟一合法渠道。凡公开招标的,都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发布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公开招标的第一个环节。招标公告在何种媒介上发布,直接决定了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而影响到招标的竞争程度和招标效果。但是无论如何,凡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都必须发布公告,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是一传统的信息发布方式,在国内外运用得比较广。在我国,《经济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日报》等都是标讯刊登和比较多的报刊。在新加坡,《联合早报》是发布政府工程招标公告的法定报刊。

 

  《联合国发展论坛》、《欧盟官方公报》则是分别刊登世行、亚行贷款招标项目信息、欧盟各国采购招标项目信息的园地。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开始运用因特网服务站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使信息传播更加快速、准确、方便和低成本,招标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进一步提高。

 

  如欧盟的“每日电子标讯”,美国的“采购改良网”,台湾地区的“公共工全球资讯网”等。近年来,类似的招标信息网也在我国出现,如“中国采购与招标信息网”等。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会涌现出一些新的发布渠道,为此,本条规定了“其他媒介”,作为报刊和信息网络的补充。上述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必须由国家指定。这句话的含义是:除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在其他地方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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