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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并严谨“高价复出”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价格的高低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范药品价格管理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简化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规定,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也不得要求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证明文件。

 

  近年来我国多次出台降低药品价格的相关措施,每次降价后,被列入降价目录的药品很快从市场上消失,但不久后部分药品又会改头换面、重新登场,而且价格比以前更高。应统一药品名称和价格,“目前,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只规定了通用名,应由专业机构统一基本药品名称、规格和价格,尤其是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药品更应在全国统一药名药价。同时,有关部门应在药品审批过程上严格把关,杜绝降价药品‘高价复出’。”

 

  药品价格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加强药品价格管理,降低虚高价格,是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是“聚民心、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把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作为当前一项大事抓好抓实。同时,要注意加强宣传,为推进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凡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药品,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价格,并办理价格审批手续,我局负责出具价格证明文件并挂网公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我委将对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复核。对价格与成本严重背离的,实际出厂价格、中标价格、实际结算价格和零售指导价格偏差较大的,以及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之间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进一步降低零售指导价格。对同品种不同生产厂家之间价格差异较大,同品种不同剂型之间比价不合理,同品种各规格之间不符合差比价关系的药品价格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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