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价将给药品代理商新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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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底发改委召集的全国医药物价工作会议上,备受关注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最后一轮征求意见稿流传出,按已经确定的时间表,新规将于7月1日起正式执行。作为彻底改变药品流通游戏规则的重拳,对商业的影响或将大于工业,冲击最大的将是目前国内药品流通领域的底价代理主流模式和近百万代理商的生存方式。 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实行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率的“三控”管理。
虽然强调是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但重点同样要求控制药品出厂供货价格,实行供货价格报备制度,要求企业按规定“报送出厂(口岸)价格”,提交“不少于三张完税凭证”、“每张完税凭证的开具时间,间隔不少于2个月”,否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不公布其医疗机构零售价格。企业提供的票据,将成为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没有提供,那么有关部门可能在中标后不对价格进行制定或者参照其他省份最低的标准进行制定。因此,如果政策严格执行,生产企业务必提前做好票据管理的准备。
按照《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将流通环节药品加价率划分为流通环节和医疗机构两大类别,各自实行不同的差价率加成。在这样的要求下,生产企业为了保证药品价格体系,以维持产品市场操作空间,增加流通环节的推动力,企业产品的出厂价就必须发票,不是“底价”而是正常开票。因此,底价开票模式下的“过票”行为将被没有操作空间,“过票”商业公司就没有了生存空间,从而加速商业之间的整合,一大批中小商业公司将兼并或淘汰,最终导致整个产业链的变化。
而根据商务部药品流通“十二五”规划,国家将会大力扶持大中型商业企业,小配送企业因为资金流不如大企业,生存将更为困难,很可能在未来的医药购销领域里逐渐消失。 在现行的底价代理模式下,低进价、高回扣、政府公关、客情维护是其主要特色,代理商承担了所有的法律风险;在未来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管控下,生产厂家必须抛弃底价开票选择正常开票,同时也选择了风险的担当,渠道的主控权从代理商手中回到了厂家,也极大压缩代理商的操作运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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