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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将过去的低水平“抛之脑后”

  《药品差比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2005年开始试行到去年完成修订,国家发改委倾注了大量心血,其政策主旨和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和鼓励药品生产商更多地从临床应用的实际效果、治疗费用、使用方便程度等顺应产业发展的方向改造药品,而不是停留在过去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上。然而,据不少厂家反映,规则本身因涉及众多公式及其对应的适用范围,企业学习掌握起来颇为不易,容易产生计算上的分歧,为此,3月14日,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广东省医药价格协会组织举办相关专题培训,让规则制定者现身说法,现场解答企业的困惑。

   
  通过系统的讲解以后,大部分与会企业代表会发现,原本被认为模糊的地带,《规则》本身都已有相对明确的考虑,尽管现有《规则》确未覆盖所有的情形,但在制订者看来,一步改到位的政策可能更难被市场所接受,而企业方面,则盼望《规则》能尽快扩大适用面,以避免一半在执行、一半在观望的局面。


  在新版药品价格《规则》的专场培训上,主办方特意邀请参与起草该文件的专家,向企业代表详细解读规则的内涵、适用范围及应用时的注意事项。对于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大容量注射液,一方面生产技术已较为成熟,成本较低,另一方面,这类注射液在应用时常充当调节输液的电解质平衡,并不具有浓度越高、用量越多的必然关系,因此规定这类注射液间的含量差异不予价格区分,相当于含量比价系数为1的特殊情况。

   
  当前,最高零售价仍是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主要形式,但包括表现市场价水平的出厂价、批发价、中标价,企业的销售模式和生产工艺,药品的疗效表现和质量控制层次等外部因素都是评判药品定价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对“药物经济性”的重视,从侧面折射出药品从成本定价向价值定价逐步转变的思路。在药品差比价规则出台以前,以改良包装、规格、剂型报批新药的情况一度层出不穷,原因就在于若只以成本为导向,新产品的起步价往往偏高,价格关系与药品的使用价值并未很好地挂钩。

   
  也有专家预测,一些新进医保类药品和部分高价药有可能成为未来调控的重点对象。可以预见的是,无论是最近颁布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还是新版《规则》,都在为下一阶段的药品价格调控埋下伏笔,“药物经济性”概念的引入,或将成为企业平衡研发投入与市场产出的新调节点。新药是否能享受较高定价,关键还是看它在临床治疗中的效果是否确切、安全一些新进医保类药品和部分高价药有可能成为未来调控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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