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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医改规划 明确改革任务和重点

  日前,国务院下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医改规划明确了2012年-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规划》提出,到2015年,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5岁,婴儿死亡率降低到12%。《规划》要求,基本医保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着力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3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

   
  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初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职工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降到合理水平。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规划》要求,持续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和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继续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

   
  地方政府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中央财政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加快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医改规划将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适当增加慢性病和儿童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药品。2012年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适时公布。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不得将增补权限下放到市、县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对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可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规范》要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由局部试点转向全面推进,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2个渠道。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切实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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