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药品优先审评凭单制度合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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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优先审评凭单(PRV)制度作为对被忽略疾病治疗药物的激励措施不失为一项优秀的公共政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引入PRV制度需要思考以下几点:我国是否具备引入PRV制度的基本条件?PRV制度在我国能否充分发挥激励作用?我国是否具备引进PRV制度的政策基础?即便引入PRV制度,也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目前制药行业的研发实力、医药产业结构水平和政策基础等。
药品优先审评PRV制度存在的基本条件为优先审评机制的存在。我国2007年颁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9年发布了《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规定对于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可以通过特殊审批途径上市。这里的特殊审批途径类似于美国的优先审评机制,即缩短新药上市审批的时限。因此,我国已具备引入PRV制度的基本条件。
我国目前的新药研发水平较之美国差距较大,以仿制药为主,真正新的化学或生物实体的药品非常少。PRV应用在创新水平低的药品上取得的经济回报很低,导致制药企业追逐PRV的热情不足;此外,我国目前的特殊审批途径突出的是药品创新性,涵盖的药品范围较广。因此创新程度高的药品本身就满足特殊审批的要求,而无需再通过PRV获得特殊审批资格。
而我国在特殊疾病治疗药物研发的激励政策制定方面近乎空白,而这些制度是PRV制度建立的基础。因此,即使我国现在引入PRV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基本制度作为支撑,发挥的激励作用也很有限,甚至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然而,即便要引入也要考虑,确定药品优先审评PRV制度的药品适用范围,合理设定获得PRV和使用PRV的条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获得PRV药品的可及性,实施PRV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使被忽略疾病的患者能获得更多药品,我国应该采取控制药品价格、强制许可等措施保证药品的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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