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新法 工商关系变局逐步显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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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掀起的风暴正在医药商业蔓延, 在业界看来,尽管《办法》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但释放出的信号是,“企业从低开票转变至高开票产生的税收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困扰着生产企业。记者在采访中得到的普遍反馈是,这将直接考验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在此前提下,工商关系变局正在逐步显现。
新政一旦严格实施,对底价销售模式将带来摧毁性打击凡是有底价代理销售模式的企业都会受到影响,少部分普药销售模式的企业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中国近80%的企业主要依靠医药招商代理模式销售产品,另有超过10%的企业或多或少也有一些招商业务,因此其影响是全行业的,药企业需要做一些调整和变革。我总结为四化:第一是财务收支结构化,第二是工商关系伙伴化,第三是市场推广专业化,第四是医药招商组织系统化。这些变化必须站在产业链高度,提前规划,精心组织,严密执行。
除此之外,针对新政的具体规定,药企可能将转而生产较小剂量(包装)的药品,因为这种药品的加价幅度更大;而“自建办事处,将药品销售回归到专业化推广的正常轨道”或将发生,但后者显然需要更多的财力与时间投入,“底价代理企业的管理改造是一个巨大的工程,最关键是领导是否真正能够承受一定时期内销量下滑的风险,这需要企业做好营销策略、资金和队伍的充分准备。”有证券分析人士表示。
医药商业的选择:较之影响具有普遍性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呈现分化。据了解,目前商业公司可分为两类:以物流配送为主和以专业推广为主,后者采用底价代理模式偏多,《办法》对这类商业公司影响会比较大,但对于物流类商业公司影响不大。
而对商业企业而言,可能发生的变化是:进一步提升对终端的控制力;调整经营品种,重心向加成比例较高的底价品种和小剂量包装品种靠拢;在医药商业竞争同质化的前提下,不断创新,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要找大厂家产品,起码得有基本理税能力;估计很多企业会转型进入器械或者别的领域,受到政策的影响会小一点。”有商业企业人士无奈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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