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指令 国内原料药出口企业须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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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料药出口,3月21日?23日,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在京召开2012年年会。此次年会邀请了欧盟药监局(EMA)生产和质量符合处处长戴维?科伯恩(DavidCockburn)和爱尔兰药监局前检查员史蒂文?奥利尔(StanO’Neill)。年会上,与会人员重点讨论了新版药品GMP实施中的热点问题。此外,欧盟2011/62/EU指令(《防止假药进入合法的供应链》)对2001/83/EC指令(《关于欧共体有关人用药品的细则》)的修改也成为企业关注的热点。
2011/62/EU指令出台,2011年,欧盟委员会及议会根据2011年6月8日的2011/62/EU指令修改了欧盟2001/83/EC指令,其目的是防止假劣药品进入合法供应链中,“欧盟委员会对整个药品合法供应链进行梳理后发现,在监管方面存在两个薄弱环节:一个是原料药管理,一个是中间商管理。因此欧盟委员会意识到必须修订2001/83/EC。”史蒂文说。
据悉,2011/62/EU指令实施时间表将于2013年1月2日生效,其中原料药向欧盟进口规定则于2013年7月1日后正式实施。原料药出口受影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当下,欧盟2011/62/EU对2001/83/EC指令的修改无疑直接影响到了中国制药行业,尤其是原料药的发展。2011/62/EU指令规定,“生产许可的持有者应审计生产产地和销售产地,证实活性成分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符合GMP和流通规范。该符合性证实可以由生产许可的持有者自己,或根据该指令不违背他们责任、由代表其利益的合同第三方进行。”
“只有在为确保药品市场供应的特殊情形下,欧盟药监部门可以对所进口的原料药进行直接检查并颁发药品GMP证书。”史蒂文说。这就意味着,到2013年7月1日,只要其所在国尚未列入欧盟委员会豁免清单,原料药企业出口到欧盟的每一次发运,都需要所在国监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2011/62/EU指令规定,欧盟委员会及欧洲药品管理局一起评估第三国的监管框架。待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入。此后,欧盟还将定期检查,确认条款的执行情况。
在交流现场,还有参会代表提出:“VC算是原料药吗?”对此,史蒂文沉吟了一下,表示:“氯化钠、VC、蔗糖等产品由于更多是用于食品行业,在欧盟原料药进口中可能属于例外,只要成品企业确认其产品质量达到欧盟药品GMP即可,无需第三方国出具书面证明。 企业人士表示,希望我国能够与欧盟加快双边互认协议进程。史蒂文直言,欧盟与美国FDA双边互认协议谈判几临崩溃,中国与欧盟双边互认协议谈判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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