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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新规剑指药品流通环节

  按照暂行办法征集意见稿第三条的规定,该办法调控的药品流通环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药品经营者的批发环节,另一个则是医疗机构的销售环节。起草说明认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实行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对抑制药品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对药品流通环节加价过高的问题缺乏有效约束,导致差价过大,且不利于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在当前的制度下,药品生产企业大都采用“底价包销”的方式,即生产企业以较低的出厂价格将药品销售给代理商,由代理商完成药品从流通到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整个过程。在这种模式下,出厂价一般只包含原辅材料、加工费用和少量利润,而包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以及“以药养医”所带来的制度性成本都转而发生在流通环节,由代理商承担。而这种极低的出厂价格,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部分药企占领市场的手段之一。


  在药品流通环节存在巨大差价的同时,医疗机构的销售环节由于执行15%的加成政策,而出现了“低价药加得少、高价药加得多”的问题。而这被认为是医疗机构热衷“高价药、大厨房”的重要原因。起草说明中指出,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利用价格杠杆,抑制流通环节不合理加价,规范市场交易价格行为,压缩商业企业用于不正当促销的价格空间,促进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减少经济利益对用药行为的影响。


  暂行办法没有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供货价进行控制,而重点指向药品流通环节。按照暂行办法征集意见稿第八条的规定,药品经营者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率(额),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实行上限控制,由于暂行办法计划推行的时间迫近,有关医药企业应对措施的讨论也已悄然展开,包括提高药品出厂价格、改变包装规格、提升财务处理税票能力等等。牛正乾也指出,由于套现的压力将转向生产企业,财务处理难度将加大,有可能迫使企业对整个产品结构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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