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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行刑衔接 严打制售假劣药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对于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加强案件督办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目前,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正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逐步常态化、法制化,许多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和公安部门积极探索有效衔接的途径和方法,查办了一大批涉药违法犯罪案件。


  据了解,药品监管行刑衔接工作在全国各地开展得尚不平衡,有些地区还未启动该项工作,更多地方则衔接得若即若离,致使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某些地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仍呈多发、高发态势。可见,目前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还没有达到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所应发挥的作用。要扭转这一局面,应该继续加强行刑衔接工作,多方面解决操作层面存在的实际问题。


  在对制售劣药入罪标准的理解上,《刑法》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入罪标准从危害后果和达到一定量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在实践中,药品监督抽验因结果不合格而依法判定为劣药的动辄就超过了《刑法》规定的数量,在无危害后果和不能判定有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是否都应该入罪?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因此,应该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方执法人员在没有歧义的情况下共同理解执行。


  在行刑衔接工作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处于主动地位,既要发挥自身了解熟悉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规律的优势,更要充分利用刑事司法查办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手段,为药品监管所用。只有二者有效结合并相互弥补,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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