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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制售假药没害人也入罪

  专家称《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制售假药涉刑案件必须要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由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认定,假药入刑一直是困扰药监、公安及检察机关的难题。
 
  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5月3日向中国青年报提供的相关材料中,开篇就提到了去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药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成了‘行为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说。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属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此前《刑法》的相关规定则是:“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这一改变,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办制售假药案件来说,降低了相关行为的入罪“门槛”;对法院来说,在量用罚金刑时,也无须受“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这一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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