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推动医疗管理 |
![]() |
为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与利用,确保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安全,充分发挥信息对制定精神卫生政策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制定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纸质材料。
第二条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服务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与报送任务,并对本部门信息安全负责。
第五条各级精防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本部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的收发、存档及管理;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审核、录入系统及质量控制等。
第六条信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知识和精神疾病相关专业知识,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保密意识,定期参加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培训及考核。
第七条信息管理人员应定期备份系统中本辖区患者信息及统计报表,并妥善保管。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制度。各级精防机构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编制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印发。发放范围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发布全国或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卫生系统内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卫生系统外的其他部门和机构因工作需要查阅或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需携带本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证明,征得信息管理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省、市两级建立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交换范围仅限于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相关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应制定信息交换流程,有专人负责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十四条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相关报道
-
- Cell:揭示对瘦素敏感的神经元调节食欲和体重的潜在途径 (2025-05-30)
- 迈威生物 1 类新药注射用阿格司亭 α(迈粒生®)获批上市 (2025-05-30)
- Science:新研究揭示星形胶质细胞调节神经递质响应和神经元活动的门控机制 (2025-05-30)
- NEJM:新临床研究表明一种下一代“装甲”,CAR (2025-05-29)
- npj Viruses:科学家揭秘 HIV (2025-05-29)
- Cell:肠道微生物组对膳食植物化学物质的代谢控制PI3K抑制剂的抗癌活性 (2025-05-29)
- NCB:中山大学团队发现,精神压力竟会关闭抗癌基因,促进瘤内神经生长,助力“癌王”进展 (2025-05-29)
- 国产双抗/三抗霸榜ASCO 2025 (2025-05-29)
- Cell:解密DNA的“朋友圈”!新型光交联技术精准捕获DNA直接结合蛋白质 (2025-05-29)
- 《细胞》:让T细胞不再“玉玉”!UCLA华人研究团队发现,最常用抗抑郁药物可抑制T细胞内的负调控因子,增强免疫应答 (2025-05-29)
- 视频新闻
-
- 图片新闻
-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