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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如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定义进行了办公室,即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随着招标投标工作在我国的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发展很快,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的作用也日渐明显。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在一招标代理机构中存在性质不明确、地位不清楚的问题。有的既充当管理者角色,又充当经营者角色。如有的系统下设了招投标办公室,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一方面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又代替业主从事具体招投标事务。性质上的五花八门,法律地们的模糊不清,直接影响到招标代理行为的统一化、规范化,也使各类代理机构无法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违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的原则。为此,法律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正确理解这一规定,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招标代理机构须依法设立。依法设立,是任何社会组织成立的形式要件。由于社会组织的性质、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其成立的程序亦有区别,但都必须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含义是:机构的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经营方式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办理有关成立手续。


  第二,招标代理机构须从事招标代理机构的实质要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包括: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评标,直辖市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关系,监督合同的履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这些业务有的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招标代理,有的是与招标代理相关的其他服务。凡是提供了上述服务的组织,并经依法设立,均可成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自己提供服务量的大小,向招标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三,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这是对招标代理机构性质的办公室。中介组织,是那些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而为专门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拍卖行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企业联系的纽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又是市场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达的重要表现。中介组织主要有四大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沟通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公正交易进行公证,监督市场交易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在组织指标的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不仅要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监督,还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以及执业资质考核和职业首先的约束。同时,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联系的桥梁,是政府管理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的纽带。因此,招标代理机构是典型意义上的社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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