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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实施收录抗菌药物分三级别

  8月1日起,卫生部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国家的新政策本市制定了《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个级别。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包括头孢拉定、青霉素、左氧氟沙星等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安全性较高的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包括氯霉素、氟氯西林、头孢替安等,其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包括万古霉素、头孢西酮等需要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抗菌药物。


  按照国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医生的开药资格也将被限制。所有医师都有资格开具非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物;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此外,《目录》还标识出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的药品,包括替加环素、舒巴坦、洛美沙星、氟罗沙星、替考拉宁、粘菌素、多粘菌素B、利奈唑胺、达托霉素、伏立康唑、伊曲康唑、卡泊芬净、米卡芬净等。在特殊情况,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并经2名三级医院特殊抗菌药物会诊专家会诊后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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