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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指导意见给予更大范围比例报销

  据了解,将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以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更大范围和更高比例的报销。”因此,它被视为今后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的医改重要新政。8月24日,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一行来江苏省调研,当日下午专赴太仓市实地考察。据权威人士透露,这一安排,与本月底即将出台《意见》密切关联。更值得关注的是,“大病再保险”的顶层设计来源于江苏的“太仓模式”。


  国务院医改小组人士说,此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相衔接,即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偿后需要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根据《意见》,以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大病保险补偿实际支付比例将不低于50%,并将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即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对于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意见》明确规定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按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年度筹资时解决,逐步完善筹资机制。


  此次开展城乡大病保险依然遵循“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原则。即由政府负责基本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监管指导,同时,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即,“由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等基本政策要求,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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