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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招标资格 证明投标人合格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9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是来自投标人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买方本国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如果投标人在买方本国没有营业,投标人应由或将由(如果中标的话)一家在买方本国营业的机构代理,该代理机构应有装备,并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和/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卖方所承担的维修、保养、修理和备件储存的义务。


  (4)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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