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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执行调整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通知

  上海市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为了减轻社会药品费用负担,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通知,调整在沪上销售的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10月8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调整价格后,单独定价药品按 《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 《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市发改委指出,这次公布的相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也就是说,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发改委所公布价格。同时,鼓励各类药品经营者通过改善管理、降低运营成本,进一步降低实际零售价格。


  纳入此次调价的药品价格,医疗机构应执行相关的实际加价率,即以最小零售单位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实际零售价格。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


  对已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按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中标进入本市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中标后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发改委所列价格的,应按所列价格倒扣15%后在基层医疗机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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