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证程序有哪些具体内容 |
公证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它是明确公证活动中公证机关与公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公证机关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证文书正确性、有效性的必要法律措施。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这三个基本环节构成。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为解决一些当事人难以到公证处申办的困难,《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除特定的公证事项外,“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出具公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证明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4、公证程序合法。此外,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或涉外公证书,还必须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除三个基本环节外,公证程序还包括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管辖、公证期限、公证收费、终止公证、拒绝公证、公证特别程序、公证档案、公证的复议与申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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