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特别程序是指什么 |
公证的特别程序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特定公证事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所适用的公证程序。特别程序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公证事务。
公证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内容:
公证的特别程序1、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必须派公证员亲临招标投标、开奖、拍卖活动现场,对活动的真实性、合法的,承办公证员应当当场宣读公司证词,并在七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如果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承办公证员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公证的特别程序2、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要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一名公证员办理,但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公证笔录上签名。
公证的特别程序3、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时,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对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机关可以进行拍卖,然后保存其价款。对超过二十年仍无人领取的提存物品,应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公证的特别程序4、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证机关应当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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