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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管辖具体内容解析

  公证管辖是指各公证处之间在办理公证事务方面的职责划分。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公证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特殊管辖四种。


  公证管辖1、地域管辖。是指按公证处所在的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分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是最主要、是基本的一种公证管辖。《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事项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公证管辖2、协商管辖。《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应当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的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除不得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可以委托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


  公证管辖3、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某类或某一公证事项由指定的公证处管辖。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采用指定管辖:第一,公证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第二,根据公证业务的特殊需要或意外情况而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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