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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 风物长宜放眼量

  为提高技术门槛,体现中药保护管理的前瞻性,近日SFDA发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这是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在新时期具体施行操作的进一步完善。

  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是对名优中药品种的保护措施,目的是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鼓励中药的继承与创新,进一步规范中药品种生产秩序,促进中药事业的健康发展。过去十几年,《条例》对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不但使一批中药生产企业迅速壮大产业规模,不少保护品种也成为老百姓心中的品牌产品。

  可以肯定的是,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促进了中药品种质量的提高,起到保护先进、促进老药再提高的作用。同时诞生了一批具有现代化生产条件、有较强竞争力的中药知名企业,带动了中药产业链的形成。但时至今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中药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在这次出台的指导原则中,笔者感受到的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对申请药品保护的药品标准更严了,不但对药品的剂型工艺申报延期等细节有更严格的规定,而且强化了药品的临床资料,突出体现药品安全为人民服务的主题。同时,对申报保护的企业要求也更严格,特别强化了中成药保护品种的精品意识,体现“保优促强”。

  指导原则中还有一个亮点是对于原研企业的保护,体现了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原则规定在初次保护中,要求原研企业才能首次提出初次品种保护申请;其次明确了同品种定义,同品种生产企业可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同品种,并有较充分的时间开展同品种保护的相关工作。这无疑是致力于科技创新、专注于新产品研发的企业的一次解放。

  风物长宜放眼量。中药保护未来的路还很长,但只要坚持正确的方向,每一次进步都是在书写历史,同时也是在改变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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