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行业分析 > 虚假广告该当何罪

虚假广告该当何罪

  近日,笔者应邀来到某省电台录制节目,接听听众的热线电话。期间有两名听众打来电话反映市场上有一种名为“××隆高级降压表”的医械,他们花几百元钱买来用,用后却并不见效。该产品的广告可谓做到了“极致”:请“著名”主持人德×担纲主持,宣称“高血压戴××隆降压表,晕倒猝死再不怕!”“不打针、不吃药、安全降血压”……这些夸大其辞的虚假广告,在不少媒体上发布后招摇过市。更为唬人的是,该降压表说明书上还标注有“沪医械准字(94)第32××××号”的批准文号,并且曾获国家专利。笔者后来了解到: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实该批准文号是1994年审批的,且已过期十多年。也就是说该产品没有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一般商品。

  ★中国广告协会查询后发现,该专利只能说明产品内置一块磁石,能够起到使用起来更加方便的功效,专利号已经过期。中国广告协会已于去年年底向发布上述广告的媒体发出劝诫通知书,要求媒体停止刊发、停播问题广告,并于3~5天内给出答复,说明整改情况。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发布的第七期医疗器械违法广告中,曾对“××隆高级降压表”进行曝光,指出其未经审批、夸大宣传,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然而时至今日,“××隆高级降压表”仍在不少媒体上大行其道。更为可笑的是,笔者发现上述“著名”主持人德×先生又在为某治疗前列腺疾病的“进口”药物作广告。其采用的方式仍然是由他充当主持人,再招集几名“专家”和一群“患者”现身说法,在德×先生嘴里,该“进口药”不仅可以治愈前列腺增生肥大以及前列腺炎,还能治好男性性功能障碍等多种疾病。(黄富强)

  药监人士说??

  “请您自律”

  按照《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规定,未经国家医疗器械监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禁止发布广告。即使是医疗器械和药品,其广告也不能有治愈率或保证有效等内容,保健品更不能向患者宣传疗效。这种降压表产品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便向消费者宣称是医疗器械,这属于明目张胆地违法违规宣传、虚假宣传。

  商家拉名人做广告,看重的是名人效应所带来的商业利益,而一旦名人唯利是图,与不良商家联手作假,其社会危害会更大。不过,倘若把虚假广告的责任都归结到一些名人身上,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没有某些媒体的发布、传播,名人做的虚假广告也进入不了公众视野。名人、媒体的逐利和主管单位的不作为造成了虚假广告的泛滥成灾。

  名人和媒体们是不是该醒醒了,为民众想一想,好好自律!(黄富强)

  律师说??

  “不能停止于挠痒痒”

  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5部委2月16日联合下发通知(以下简称“禁令”),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违规广告和医疗健康节目立即清理。对继续违规的,将给予停止或取消其广告经营、发布资格乃至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对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播出机构,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近两年来,有关演员、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广告时有发生,由于演员、名人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非同寻常,公众很容易对他们在广告中的话语产生信任感,进而上当受骗。5部委颁布以上“禁令”,不但能让公众尽量免遭虚假广告之害,还能让演员、名人远离纠纷之苦,可谓一举两得。不过,这只是较为理想的一面。要知道,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以及演员、名人未必就会中规中矩。毕竟,以上“禁令”远不像刚性的法律那样更能震慑违法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违规行为,“禁令”给出的处罚较轻,相对于违规者所获得的丰厚利润,无异于挠痒痒。而事实证明,如果违法成本太低,那些缺乏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就会越过法律的最低防线,谋取私利。

  鉴于此,必须明确相关概念,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当然,作为一名律师,我更期待改进后的内容能纳入我国《广告法》。我国《广告法》自1994年10月制定实施以来,15年多来一直没有作过修改,已经难以规范那些新的违法情况和问题。近两年,不断有法学专家、人大代表等建议修改《广告法》,尤其是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以约束演员、名人等替违规广告代言,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在欧美等国家,演员、社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仅要受到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英国的《广告标准与实践》规定,广告中不准出现社会名人,更不允许这些名人直接做广告。比如法国法律规定,无论公私医院,一律不允许做广告。德国规定,在网站上,公众可查看媒体发布的医院广告内容与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是否相符,违反者,将按情节轻重,处以500欧元以上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国外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好好学习和借鉴。(陈霞)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因其具有鲜明的专业性,普通消费者大都缺乏基本的鉴别力,往往良莠不分、盲目信从,违法药品广告的危害之深不言而喻。虽然监管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但都无法遏制违法药品广告泛滥的趋势。究其原因:

  一是药品广告管理体制不顺。《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级药监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那么,对于很多未经批准而擅自发布的药品广告由谁实施监督检查?即使是经过批准的药品广告,药监部门也只是对广告内容是否可以刊发进行审批,对违法药品广告并无行政处罚权。

  二是违法成本太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消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这样的处罚力度与违法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目前,药监部门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篡改内容的,大都曝光公布,并移交工商部门进行处罚;对于行为恶劣的违法广告,对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允许继续销售。而这样的强制措施还不能适用于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行为。

  三是有些企业和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笔者认为,打击违法药品广告,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工商、药监等部门应依法斩断违法药品广告的根源。在加大对违法者经济处罚的同时,重点加大声誉处罚的力度,对屡教不改者要依法取消其相关资格。只有使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令他们有所顾忌。

  各媒体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抵制不良广告。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守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范畴,使那些无视法律法规、不讲诚信或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受到相应制约。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

  此外,还应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赋予药监部门对违法药品广告监督检查的义务,并有权实施行政处罚;从“生产销售假药”的角度去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进而从根本上治理违法药品广告。(闫士红)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