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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快建立药品代理经销监督管理机制

        发生在新疆的“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虽然在各地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假药很快得到了有效控制,主要犯罪嫌疑人也被抓捕归案了,但是这起事件所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留给人们的思考是非常沉痛而深刻的。


        假药“糖脂宁胶囊”,造假窝点在山东,销售地点远在新疆,从生产到销售,全程造假,却能伪装得天衣无缝,不露一丝马脚,并敢于肆无忌惮地进行广告宣传,让假药顺顺当当地进入了消费使用环节,骗取了患者的信任。制假售假者靠的是什么?是何种力量主使他们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干出这种图财害命的事情来?失去良知的逐利心理固然是造假者的首要动因,但更为关键的是犯罪嫌疑人李冬那件合法药品生产企业总经销的“外衣”,罩住了他的虚伪本质,也就成了这起假药事件的幕后推手。他能利用真经销商的合法身份,利用厂方授予的总经销大权,堂而皇之地销售自己制造的假药,这种胆大妄为的不法行径令人震惊!同时,也充分暴露出在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存在不容忽视的监管漏洞或盲区,尤其是针对被生产企业所广泛采用的药品代理经销模式,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管理法规,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
 
        据报道,李冬成为广西平南制药厂总经销商是以个人名义与厂方签订合同的。按说,企业聘请产品总经销,应该和法人单位签订合同,并且还要有必备的资质条件作保证,而厂方的解释是药品的销路不好,企业急于要寻找一个能干的销售代理商,所以说,在选择总经销这一重要环节上厂方存在很大的疏漏,没有尽到应有的把关审查责任,致使让李冬这样的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轻而易举地获取了总经销的头衔。
 
        类似的情况,在一些面临生存发展压力的中小制药企业可能也不鲜见,他们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就会看轻,甚至是放弃必要的把关和资质审查。无疑,生产企业一时的放松与失察,无形中就给自己留下了隐患,也给行政监管带来了难度。但是,根据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从行业规范的角度看,针对药品流通中代理经销行为,究竟该由谁来负责,又如何加强监管?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要成立管理机构,完善制度法规。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对药品经销代理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同时要制定出台如《药品代理经销行为准则》等相关管理规章,进一步完善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制度规范,明确职能、准入标准、规范要求、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将药品代理经销纳入法制管理的范畴,变突击性、集中式整治为制度性、法制化监管。
 
        二是要实行准入认证,严格持证上岗。药品代理经销从业人员在药品流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连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桥梁,需要从业者具备医药专业知识和营销网络资源,以充分发挥药品推介、市场拓展和信息反馈的职能作用,为此,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探索,做好药品代理经销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认定等工作。
 
        三是要加强培训教育,促进行业自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对药品代理经销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整顿药品代理经销人员队伍,同时,积极引入激励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四是要建立个人档案,实行网络管理。实行药品代理经销人员备案制度,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同时通过创建药品经销人员网络管理系统,将从业人员个人日常行为记录载入网络,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与监督。对在药品营销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列入黑名单,进行网上公示,为药品生产企业优选代理经销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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