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应当由市场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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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药价虚高”而直接调节药价实则上是一种“头痛医痛,脚痛医脚”的治标之策,有违市场客观规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形成一个健康有效的医药市场的核心,我国药品的生产与流通领域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化,有了充分的竞争,但是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至今没有较大的改观,如何在医疗领域引入有效的竞争与监督机制,直接关系到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机制的形成。
我国的“药价虚高”问题一直广受诟病,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从最开始连续不断的多次降价,到最近开始试点的药品零差价、取消医院药品加成,再到药价“三控”(即通过控制药品出厂价、流通加价率和最终零售价以达到全面控制药价的目标),不一而足。
笔者以为,针对“药价虚高”而直接调节药价实则是一种“头痛医痛,脚痛医脚”的治表之策,没有触及到“以药养医”这个造成“药价虚高”的主要病因,而且,直接针对价格进行行政干预,有违市场客观规律。尽管从短期来看,上述政策的确会起到降低患者医疗支出的作用,但长期来看却很难持续。
有观点认为,医疗服务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被公认为准公共产品,存在市场调节失灵的问题,所以,需要政府加以行政干预。这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是,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政府调节就一定灵吗?
根据科斯的产权理论,在产权界定清晰的条件下,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这一领域的资源配置应由市场主导;如果产权无法界定,或者界定成本过高,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但政府也可能是无效时,或许有第三条途径可寻,如何选择配置资源的手段或方式主要取决于两者成本-收益的分析和比较。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说它特殊主要是因为其关系患者的生命健康,并且医患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很少有自主选择权,这也是引起市场调节失灵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如果措施得当,政府可以有效弥补这一市场缺陷;另外,药品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本质上依然是商品,具有商品的属性,那么其生产与交换必然需要遵循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与供需规律。通过市场供需关系形成的药品价格才是合理和科学的。
药品的价格可以由政府制定,但前提是必须具有被定价药品准确完备的信息,而且获取信息的成本不能超过准确定价带来的收益。很显然,上述两个条件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很难实现。
首先,获得定价药品准确完备的信息很困难。以制定药品出厂价为例,理论上制定一只药品的价格,至少需要真实的成本费用数据,还要估计未来可能的供求关系。真实的成本费用数据非企业内部人员很难拿到,就算能够拿到也只是静态的数据,而原辅料采购的成本、能源的价格、药品的供求关系等等都是不断变化的,可能连内部人员也没有这些数据。
其次,准确制定几只药品的价格也许是可行的,但要准确及时制定数千只药品的价格,投入是巨大的,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这一切,如果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形成价格,瞬间可以完成,不仅成本低,而且准确、及时,这也是市场机制的精妙之处。
政府主导药品定价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希望通过收集尽可能完整准确的药品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信息,借助众多专家的经验与智慧,给药品准确定价,试图达到降低药价、鼓励创新、提高产业集中度的目的,但是很可能事与愿违。
当然,笔者并非完全否定政府在药品价格形成中的作用,相反还应该进一步强化,但是工作的重心应该落在制定企业或产品准入标准,完善各项市场规则,理顺医疗机制,加强落实监管和财政投入等方面,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针对药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为主导辅以政府行政调节可能更为有效、可行。
另外,政府定价的重点应该放在那些可能形成市场垄断的新药上面。很多新药有专利保护,很容易形成市场垄断,所以对于这类药物来说,在鼓励创新并兼顾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通过药物经济学评价,制定一个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很有必要。而对于仿制药,因为生产企业众多,如果能够理顺医院终端销售环节,引入保险机构,通过良性有序的竞争一定会起到优胜劣汰,降低虚高药价,提高产业集中度的作用。
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医药市场的核心,我国药品的生产与流通领域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化,有了充分的竞争,但是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至今却依然没有较大改观,如何在医疗领域引入有效的竞争与监督机制,直接关系到一个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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