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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医院内抗菌药物应用管理方式

  欧洲国家对抗菌药物耐药性的危害认识较早。比如,1990年捷克政府就出台了管理抗菌药物的政策,在欧洲颇具代表性。这项政策将抗菌药物分成三类,不同的类型有不同的管理办法。

  Ⅰ类抗菌药物:不受限制,任何医生都可以开处方。主要有口服青霉素,第一、第二代口服头孢菌素,复方增效碘胺,大环内酯类,强力霉素以及其他一线抗菌药物。

  Ⅱ类抗菌药物:受部分限制,即任何医生都可以开处方,但开处方要有微生物检查依据或向当地微生物服务部门咨询。主要有喹诺酮类、第三代头孢菌素、氨基糖苷类、抗结核药、抗病毒药、吡咯抗真菌药。

  Ⅲ类抗菌药物:只能在医院使用,并且要向抗菌药物委员会咨询后才可以开处方。主要有阿米卡星、头孢他啶、氨曲南、头孢哌酮/舒巴坦、哌拉西林/三唑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美洛培南、万古霉素、替考拉宁、两性霉素B等。

  捷克医药管理部门还规定,紧急情况下,任何医生都可以使用Ⅱ类和Ⅲ类抗菌药物,但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抗菌药物委员会,抗菌药物委员会可以修改处方和改变治疗方案。捷克的每个医院都设有抗菌药物委员会,由5个以上专家组成,主席由感染疾病专家、药物学家或儿科专家担任,其他成员包括临床微生物专家、临床药师、药理学家和资深外科医生。 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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