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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广东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出台

  日前,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征求<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初稿)(下称“《药品方案》”)修订意见的通知》,一直备受关注的广东药品“阳光采购”办法正式出台。

  记者了解到,在今年1月份由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联合召开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作为国家重点试点省份之一的广东省的代表在会上发言,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阳光采购”模式的特点和经验进行了介绍和倡议,并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的认可。此后,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了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今后的发展方向。

  事实上,作为国家医疗机构挂网招标采购的重点试点省份之一,从挂网采购模式到“阳光采购”工程,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器械采购办法每一次创新的实施细则及其实施成效,都为国家制定采购法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对各省市今后的采购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广作用。

  

  调整采购周期和经销商关系

  有专家指出,尽管“阳光采购”方式在全国领先,也得到国家相关部委的认可,但个中仍存在不完善之处。而此次新版《药品方案》在这方面也进行了部分改革。记者发现,对比2008年“阳光采购”方案,新版《药品方案》主要在采购周期和经销商关系这两方面做出了调整:

  在采购周期上,由“一年”变为“原则上为两年”,并且报名截止后,一类新药品种取得生产批件后采用不定期专家谈判决定是否纳入挂网采购。同时,一年后进行调整,所有品种重新报名、报价后,组织专家对报价不高于2009年入围价(含重点监控品种)的品种进行评定,以投票方式确定是否接受生产商报价,根据票数是否过半决定直接入围还是进入竞价或议价流程。

  在经销商关系确定上实现了《意见》要求的配送原则的对接,生产商原在地级市委托配送的经销商数量由1?5个调整为1?2个。另外,对于代理商选定资格,取消了必须是广东省范围内注册的经营企业的限制,同时要求生产商所在企业(含集团公司)的经营企业在某市作为代理商的,该市不得再指定其他代理商;而直接参与配送的代理商,需占用相对应地级市经销商1个名额。

  

  耗材采购借鉴药品

  据介绍,为更好地推进广东省医疗卫生改革,加强对医药市场的规范,提高医疗卫生水平,广东省纠风办公室还将对医用耗材采购做出新的改革。随《药品方案》出台的《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初稿)(下称“《耗材方案》”)将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做出比较大的改革。

  按照新《耗材方案》的规定,广东省今后将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新模式,改变原来由地级市单独组织的分散模式,重点解决采购中存在的价格、质量、招标成本和流通混乱等问题。

  此外,2009年广东医用耗材的采购将借鉴药品“阳光采购”工作中一些有效的举措,采取分类进行、逐步实施的办法。《耗材方案》要求组织部门充分利用各市及周边省(市)历史中标价的参考作用,同时由耗材生产企业直接参与报名报价,通过针对不同品种开展竞价、议价和面对面谈判的方式,确保采购产品优质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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