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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布去年假劣药械十大案件

  “3?15”前夕,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了2008年假劣药械十大案件。据统计,2008年该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149人次,检查相关单位1725家次,受理各类案件315件,立案查处227件,结案率达95%,查处假药18个品种,劣药155个品种(批次)。抽样药品400批次,药品快速检测车抽检2700多批次,经检验药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9.8%。

  以下是该局公布的2008年假劣药械十大案件:

  

  1. 蔡某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案

  2008年9月23日下午,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公安部门配合下,查获首例网上销售进口假药案。

  去年9月18日,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接群众诉称,见到有人在网上发帖销售印度产易瑞莎、格列卫,想要查询该药的真伪。经过进一步询问得知,此人与在网上销售该药的蔡某已取得联系,双方谈妥第二天在合肥火车站进行交易。经核实,印度产易瑞莎、格列卫目前在国内未被批准上市销售,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印度产易瑞莎、格列卫是假药。次日上午10点整,药监稽查人员与公安人员在某酒店将结束交易、销售假药的蔡某及另外一名同伙控制住。现场查获标示印度生产的规格为250mg、30粒/瓶的易瑞莎共计10瓶;标示印度生产的规格为100mg、120粒/瓶的格列卫5瓶,假药货值共计2.1万元。

  【处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对蔡某网上销售假药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假药;2.并处违法销售假药货值3倍,即63,000元的罚款。同时将该案移送江苏、北京药监部门,进一步深挖源头。

  

  2. 江西某药厂销售过期失效药品案

  2008年7月31日,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配合下查扣一辆内装过期失效药品的车辆。合肥市局与肥西县局联合开展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该车共装运药品676件,标示江西某药厂生产,其中137件药品氨苄西林钠舒巴坦纳已超过有效期,查获的过期药品货值137,977元。

  【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做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过期失效药品;2.并处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两倍,即275,954元的罚款。

  

  3. 同康喜来健公司无证经营医械案

  2008年10月,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合肥同康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4月,该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违法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温热理疗床。该单位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涉案金额80余万元。

  【处理】 鉴于该案当事人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已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该案已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4. 某眼镜公司销售不合法定要求的隐形眼镜案

  2008年10月,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眼镜有限公司经营的隐形眼镜标签上标注的名称与国家批准的不符,该产品为未经注册批准的产品。现场查获当事人库存上述未经注册批准的隐形眼镜200瓶。

  【处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依法做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2.并处30,000元罚款。

  

  5. 吉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场流通药品进行抽样时发现,标示吉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070701、20070801的肝水解肽注射液,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药品应按劣药论处。经查明,吉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合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劣药货值金额共计35万余元。

  【处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的行政处罚。

  

  6. 某医械公司无证经营药品案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合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货值总计38,025元。

  【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做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2.并处货值金额2倍,即76,050元的罚款。

  

  7. 某医械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械案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精密过滤输液装置: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规格型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不符。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精密过滤输液装置: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货值共计33,600元。

  【处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经营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2.并处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倍,即168,000元罚款。

  

  8. 韩某销售假药蚂蟥眼药水案

  接群众举报,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一农贸市场将正在销售蚂蟥眼药水的韩某、代某等查获。当事人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资质,违法销售蚂蟥眼药水185支。经查实,该药品标示的厂家没有生产过此种药品,蚂蟥眼药水的外包装标示的批准文号及条形码均为假冒,所以确认该药品为假药。

  现场还查获标示广西蚂蟥养殖药物研究中心生产、国药准字2007(00158)、批号07048蚂蟥眼药水135支,假药货值金额为625.50元。经与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当事人销售的蚂蟥眼药水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生产的假药。

  【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假药蚂蟥眼药水135支;2.并处违法销售假药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

  

  9. 潘某无证经营药品案

  接群众举报,潘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药品。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明,当事人潘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销售药品违法所得690元,现场查获潘某非法经营药品货值2760元。

  【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690元;3.并处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10. 某商贸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械案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日本浪华橡胶工业株式会社生产的注册号为国食药监械(进)字2004第3452214号“除水用回路”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产品名称、规格不符,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经查明,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除水用回路”货值共计26,650元。

  【处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5倍罚款。罚没款共计14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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