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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流动作案无缝可钻

  珠三角六市区域药监稽查联合打假行动专项培训日前在广州举行,六市将着力强化“无缝监管”

  

  在珠三角地区城市经济一体化程度日益加强的情况下,药品监管区域联动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突出。

  记者从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珠三角六市区域药监稽查联合打假行动专项培训日前在广州举行。广州、中山、佛山、东莞、珠海、江门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辖内26个区、县级市局共85名稽查执法人员参加了培训。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分局局长方洪添出席培训活动。整合企业在打假、防伪技术信息方面的资源与力量,成为此次培训的重点。

  借力企业防伪技术

  “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培训充分发挥了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作用,专门邀请珠三角11家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就防伪标识、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产品及其主要特征、分布规律等进行了讲解,并对真假产品的鉴别进行了现场演练。”培训的主办方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悉,此次培训实际上是六市对“食品药品无缝监管”的强化。去年11月份,上述六市已在中山签署了《珠三角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合作框架协议》,拟通过一系列合作机制,实现六市区域间无缝监管。

  依照框架协议,珠三角六市将加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加快推进协查联动机制、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专项整治联动机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等5项工作机制的落实与完善。对跨区域案件的查办优先提供人员、技术、取证等方面的便利与帮助,提升该区域联合打假的力度,实现案件查处提速提效的双突破。

  启动区域联合打假专项行动

  据了解,珠三角区域“无缝监管”的雏形最早出现在2006年,当时广州、佛山、东莞三市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就联合监管进行了试点。由于监管效果显著,2008年又有珠海、江门、中山的药监部门加入试点,并最终签订了稽查合作框架协议。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珠三角地区城市经济一体化程度日益加强,药品监管方法也该与之相适应,六市协作加强无缝监管,就是希望借此不给流动作案任何空间。

  据悉,本次培训结束后,六市药监部门将针对区域内制售假冒知名品牌“三品一械”的违法活动,统一开展联合打假专项行动。而广州市药监稽查部门对广东省成人用品市场的清查行动已经提前展开。

  3月18日,针对广东省成人用品市场内经营假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有所抬头的现象,该地药监稽查部门对该市场进行了突击稽查,成功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的地下窝点(仓库)1个,并对涉嫌无证经营药品、假冒保健食品的店铺依法进行处罚。

  记者注意到,除了上述六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合作框架协议之外,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的广东省食品药品打假协作论坛亦在助推这一地区的“无缝监管”。该论坛已经于2007年通过了《联合打假协作制度》,并正在积极落实《泛珠三角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广东省药监稽查系统与周边省市的交流与合作。

  记者手记

  打击制售假药可软硬兼施

  “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指出,现行法律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处罚过轻,药品监管可借鉴缉毒做法,从药品的销售环节加以控制。这一提法引来各方关注。

  这位人大代表指出,消费者95%以上都是在已注册的医院、诊所、药店购买药品,假药基本上是通过正规的销售终端来完成的,因此,药品销售的流通渠道及终端是控制假药泛滥的重要环节,应从立法上严加管理。打击制售假药可借鉴缉毒做法,通过药品销售环节来控制,只要销售环节不主观销售假药,假药就无处藏身。

  笔者为此专门采访了国内多位药监领域的法规专家,但未能得到统一意见。

  一位西部地区药监部门的法规专家认为:首先需要弄清制售假药、劣药与制毒贩毒性质上的差异,制毒贩毒就是犯罪;而后者属于违法,是否构成犯罪须视情节轻重而定。其次,参照缉毒的做法从药品的销售环节加以控制仅是治标。

  而一位广东药品流通领域的法规专家则不反对上述代表的议案,认为打击制售假药行为确实需要在流通销售环节加强控制,并且需要施以重典,“我们社会整个法律是软了点”,以缉毒方式打击制售假药至少可以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至于上述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指出《刑法》第140条是以数量来量刑,而大量假药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分散在药品销售终端完成,进而逃避刑罚的问题,以及《刑法》第141条以对人体危害的严重性来量刑,而假药对患者的间接危害具有隐蔽性和难界定性,现行法律难以制裁的问题,有专家表示,解决上述问题最直接的办法是国家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处理制售假药的问题,不能言必称刑罚。比如间接危害的问题,其中大部分应该用民事诉讼来解决,不能动不动就用刑法。

  这令笔者想起了“拜斯汀事件”,国内的受害者相关诉讼已经打了好几年,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而国外的患者却大部分得到了相应的赔偿,这说明社会主体主张权利的渠道尚不够通畅。其实,社会主体权利主张的渠道建设正是打击或者抑制制售假药行为的有效办法,也是笔者想说的制度建设中的一部分。

  事实说明,制毒贩毒即便已是极重刑,但以身试法的人还是不少,故笔者认为打击制售假药也不是重典就能根治的,最大的问题还是上面提到的制度建设问题。

  比方说,从制售假药构成伤害的认定来看,尤其是间接伤害和隐性伤害的认定,目前这方面亦存在制度上的漏洞。谁来鉴定是个问题,如何解读也是问题。有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士向笔者表示,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多角度解读的空间。而多角度解读,势必会从一定程度上起到为制售假药者“护短”的消极作用。

  其实,在打击制售假药方面,即便是在相关药品监管体系比较健全的美国,药品的销售和流通渠道也是其薄弱环节。美国的做法一是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药品市场竞争环境;二是修改规定,加大对制假贩假者的惩处力度,以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另外就是监管机制的创新,美国在药品供销体系中普遍采用了电子化追踪技术,真正做到了可追溯。笔者认为,上述三方面软硬兼施的监管制度或是我们可以借鉴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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