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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配合患方复印病历

  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公安机关对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可依法追究责任。湖南省日前出台的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使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记者从湖南省卫生厅了解到,近年来,湖南医疗纠纷的发生呈逐年上升趋势,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赔偿金额越来越高,暴力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损害医患双方权益。

  湖南这次规定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基于对诊疗护理后果、原因、责任以及处理结果的认识分歧,经协调和处理仍难以达成共识的医疗事件。

  按照这个规定,医患双方协商处理医患纠纷应在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患者一方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人数较多时,医疗机构应当引导患者推选3至5名代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湖南省卫生厅医政管理处处长陈卫红介绍,这次由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联合出台的医患纠纷规定,充分考虑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出现纠纷后,医疗机构不得涂改、伪造、销毁病历资料,应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相关的可疑药物,搞好输液、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对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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