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明“24小时服务”,夜间不营业即是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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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厦门市民反映,厦门市许多标明“24小时服务”的药店,一到晚上就大门紧锁,敲门不应,打电话不接,有时连续跑三四家药店,没有一家开门(见3月16日本版文章《解困之道》)。有市民认为,“24小时服务”药店夜间不营业涉嫌违约。
厦门的情况具有普遍性,其它不少地方的药店也没有履行“24小时服务”的承诺。按照要求,医保定点药店应保证“24小时服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保证24小时供应”。有关部门在鼓励药店实行“24小时服务”上,也作出了努力。比如,石家庄市实行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考核办法》就规定,定点药店必须“24小时提供服务,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证药事服务质量”。
可实行“24小时服务”,药店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药店夜间营业,要保证安全,至少要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其工资、加班费及照明等费用,加在一起不是一笔小数目。且夜间买药的人很少,大多时候一个晚上卖不出去几盒药。所以,夜间营业药店亏损严重。
当然,药店标明了实行“24小时服务”,就等于与顾客进行了约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在,药店不能做到“24小时服务”,就表明“服务的内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问题还不止于此,《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第六款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处理。显然,药店无法坚持夜间售药承诺,却仍标明“24小时服务”,即属于虚假宣传。如果工商部门依此对药店进行处罚,则药店有苦说不出。
由此可见,坚持让所有药店都做到“24小时服务”,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与其如此,不如在“24小时服务”方面采取灵活政策,药店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实行“24小时服务”,没有能力做到的,最好还是取消承诺,以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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