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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三步走

  在德国,《食品法》、《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HACCP方案》和《指导性政策》构建起食品安全监管的四大法律支柱,组成了成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法》为例,所列条款多达几十万个,涵盖了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运输、贮藏和销售等在内的每个环节,形成了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准则。根据《食品法》,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其包装标签都要注明商标、食品成分、有效期和质量认可等显著标志。

  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在查清北部石荷州一家土耳其烤肉店使用了大量没有产地证明的变质肉制作烤肉后,店主被临时拘留。后经查明,从2006年12月起,该店总共使用了近41吨没有产地证明的过期肉制作烤肉。

  作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另一项重要措施,德国在上世纪80年代初便建立了分为“重、中、轻”3个等级的召回制度。其中“重级”指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甚至死亡的危及健康的产品;“中级”主要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暂时但可以治愈的影响的产品;“轻级”是指那些不会威胁健康但内容与说明书不符的产品。

  召回产品表面看上去损失巨大,实则避免了对消费者损害的扩大,又尽可能地维护了企业的诚信。如果食品需要被召回,通常会先由企业在24小时之内向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的“食品召回委员会”提交报告。该委员会经过评估拿出报告后,召回计划就按下列步骤正式实施:第一步,企业向媒体发布召回新闻稿;第二步,通过媒体向消费者、各级经销商公布召回公告;第三步,企业在监督下召回有问题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且进行补偿。只有在“食品召回委员会”认可企业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有问题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之后,召回活动才能宣布结束。

  2004年10月,有消费者向德国亨特格尔奶制品公司投诉,反映有婴儿在食用该公司的豆粉后出现了健康问题。在德国“食品召回委员会”的监督下,亨特格尔公司组织科技人员进行调查,发现公司生产的孕产妇奶粉和婴儿豆粉中含有“坂歧氏肠杆菌”。这种细菌可以导致任何年龄层的人群患病,其中对婴儿(一岁以内)的威胁最大,尤其是未满月的婴儿(头28天),特别是早产儿、出生体重轻的婴儿或免疫受损婴儿。随后,该公司以最快的速度发布了针对问题产品的“召回令”。在亨特格尔的奶粉和豆粉被召回时,医疗防疫机构一时人满为患,数以百计的消费者要求对婴儿及孕产妇进行检查。奶粉和婴儿豆粉事件发生后,亨特格尔公司的所有商品几乎全部从柜台上撤下,损失多达1000万欧元,另外公司还向消费者支付1000万欧元的赔偿金。在德国,尽管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愿行为,由于从事食品生产的多是大企业,他们一般不愿冒信誉受损、失去顾客的风险,因此目前还没有出现过生产厂商拒不召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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