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我管制需双管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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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又一部专门针对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食品安全法》毕竟不能穷尽所有与食品有关的行为规范,确保食品安全,应在依靠法律规制的同时,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从“苏丹红”事件到“三聚氰胺”风波,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损害了中国产品的形象,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同时也使得政府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管面临着巨大压力。今年2月28日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监管制度、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是食品安全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如何执行该法规定,探索新的治理方式,使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自觉自愿地遵守相关规范,协调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是我国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值得研究的课题。由于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管制在执法成本、法律实效上有诸多局限性,因此探索新的监管方式--自我管制,便成了未来行政执法改革的方向之一。
所谓自我管制,指的是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团体参与制定各类规范,实现信息透明,使法律细化、更具有可行性,进而达到企业利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统一。
对于已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执行,如何遵守目前有外在与内在两种态度。持外在观点的人认为,这是法律,如果我不遵守,大概会受到什么样的制裁。持内在观点的人则认为,这是规则,我应当遵守。前者是出于对法律制裁的恐惧而服从法律,法律责任是其行为选择的主要动因。在法律威慑理论支持者看来,企业和个人都是经济行为人,如果潜在行为的成本太高,他们就会改变自己的行为,因此,健全相关法律责任对行为人改变其行为具有重要影响。但国外相关统计与研究表明,责任机制的强化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某食品生产企业在严格的法律责任约束下,其产品质量事故明显减少了,但相关成本却相应地增加了,且增加的这部分成本最终转化到了产品中,这就使得其产品质量虽好但价格却高,因而销路就有可能不好,进而影响企业的市场效益,企业仍然会挖空心思去钻法律的空子。所以说,通过严格法律责任,使行为人因恐惧而遵守法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更为有效的制度性安排,在于形成食品生产企业自觉守法的机制。从国内牛奶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看,企业的大部分利润用于广告,企业通过频繁的电视传播,使其产品妇孺皆知,进而扩大产品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但当消费者怀疑牛奶质量,对奶制品心存疑虑时,这种营销手段的效果便很难奏效。此时,就需要重建食品企业与消费者的互信,建立政府、企业、消费者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参与、协商机制。生产企业则可以尝试建立消费者参与生产流程监督制度,实行生产过程的公开,让消费者放心。
像果汁这类食品,由于在成品中难以发现其水果含量,澳大利亚果汁生产企业便在其制定的自我管制计划中规定,消费者甚至是竞争企业,都可以随时检查企业生产线,了解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果的使用情况,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我国借鉴这一规定,将“消费者参与食品生产过程监督”在相关制度中予以确立,并使之成为食品企业的生产规范,那么,带来的积极效果不仅是有助于陷入信任危机中的食品企业重新赢得市场,而且更有助于恢复消费者的信心。
自我管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达到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彼此之间的人质”现象,即一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出现问题,同行业企业也会受到冲击,竞争对手之间不仅存在市场争夺关系,也存在利益一致性。实践中,商会等行业组织不仅是企业联络与交往的平台,也应当是各类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机构。因此,在食品事件频发的我国,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其监督功能,促使企业间相互监督,防范各类食品生产事故发生。此外,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类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规范不够细致,因此,行业协会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制定更为细致的食品生产标准,规范食品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保证食品质量,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更重要的是,行业协会还可以企业是否达到食品生产规范的要求作为它们加入协会的条件,促使企业在食品的生产、贮存、加工制造、运输、销售等环节达到标准,进而通过行业组织达到食品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
自我管制必须建立在食品企业的善意与合作基础上,其政策目标在于赢得各方参与者的道义支持,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有教育、信息公开、技术共享、同行压力等。也就是说,只有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深刻认识到其长期利益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一致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性安排才有可能取得成效。但由于法律对消费者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通常因诉讼成本的限制,使其实效受到很大影响。所以,企业制定相关的自我管制计划便成为必要,一方面细化法律规定,作出更具可行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便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使消费者在买到瑕疵产品时得到及时补偿。
此外,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对于食品原料、制作过程、添加剂使用等缺乏了解,对任何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都会引起恐慌,进而停止购买相关产品,导致相关企业产品积压,资金紧张,甚至公司破产。所以,企业应充分公开食品信息,使消费者了解生产流程,树立消费信心,这是预防和缓解食品危机的长效机制,也是自我管制的内容之一。“三鹿奶粉”事件后,一些奶制品生产企业加强了危机公关力度,邀请民众参观企业生产线,了解牛奶生产过程,这些措施对于重塑企业形象、缓解危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需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明确企业依法公开食品信息的内容,建立消费者从规范制定到生产过程的参与、监督制度。
虽然《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控制体制,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但由于食品安全作为复杂的社会治理工程,相关法律制度与政策的制定仍需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建立自我管制的食品安全模式未尝不是一种很好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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