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政策法规 >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金额统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金额统计

  市药品监督局会同市卫生局为确保北京市药品招标工作及药品配送企业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8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金额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药品集中采购金额统计内容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目录见附件1)在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发生的药品集中采购金额(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中药饮片及社区零差率集中采购药品除外)。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如实填写《2008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金额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2009年6月22日前将该统计表纸质版及电子版报所在辖区药监分局。
  三、为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各区县卫生局、各药监分局应认真组织本辖区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药品集中采购金额统计工作,督促各有关医疗机构按要求填报数据,不得出现拒报、瞒报、漏报等现象,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
  四、各药监分局请于2009年6月23日前将医疗机构上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市药品监督局。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