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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研药“超国民待遇”备受质疑

  所谓原研药,主要指国外独资、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的药品。由于原研药定价远高于《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规定的标准,同等质量的国产仿制药与原研药价格悬殊,原研药的“超国民待遇”一直备受质疑。此次国家药品定价思路的改变,使这一问题的解决初现曙光。

 

  原研药享受“超国民待遇”

 

  自2004年以来,国家多次下调药品零售价格。最近一次降价后,国内医药企业的药品价格普降60%以上,而外资企业的专利药仅降价20%,非专利药也只是降价25%左右。原研药与国内同类仿制药的价格悬殊。以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为例,罗氏制药生产的原研药“罗氏芬”的价格高达80多元,而国产的仿制药却仅有四五元,两者的价格差了近20倍。    

 

  原研药的“超国民待遇”在法律上也找不到依据。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郭云沛认为,根据我国法律,专利药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规定了原研药的保护问题,以所谓原研药的名义对过了专利保护期的进口药品予以保护不合法。

 

  据悉,我国引入原研药的目的是填补国内同类药品的空白。郭云沛表示,如果国内没有同类药物,出于防病治病的考虑,在价格政策上给予优惠是应该的。但药品过了专利保护期,特别是国内有同等质量的仿制药后,就没有必要再给予价格优惠。

 

  招标中应同等对待

 

  原研药的特权不但体现在高价格上,更体现在药品招标采购中,而且由于“以药养医”机制的存在,其高价格深受医疗机构的青睐。华素制药处方药销售有关负责人认为,“药品招标采购政策过于向原研药倾斜,影响了国内医药企业的竞争力”。

 

  医疗机构执行的“一品双规”政策也对国内医药企业不利。《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虽然该办法并未规定一定要购进原研药,但实际上医疗机构按规定购进的两种药品中,外企必然占一个,剩下的一个名额由国内企业竞争,加剧了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


  国内医药企业在技术、规模上本来就不占优势,目前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一些做法进一步削弱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应该让原研药与国产药处于平等的竞争平台,给予国产药与原研药同等待遇,这样不仅有利于国内医药企业发展,同时还可以解决“药价虚高”问题,大幅度降低医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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