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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药业违规上证所公开谴责

  1月13日晚,上证所今日发布公告披露,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就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持续、多次占用公司资金一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给予其公开谴责

 

  该事项包括:200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共计3260.4369万元;200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共计8055.37万元;200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共计2768万元;2009年1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共计320万元。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持续、多次占用公司资金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也未经董事会审议,违规情节严重,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和第10.2.10条的有关规定。

 

  原董事长章鹏飞、原董事兼总经理郑智强、财务副总监吴青平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给予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二、给予原董事长章鹏飞、原董事兼总经理郑智强、财务副总监吴青平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证所希望公司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谴责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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