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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要求做好处方药转换为OTC有关事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工作,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和工作安排,现就处方药与OTC转换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国家局组织遴选并公布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也可根据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和建议,组织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评价。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和《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要求》(见附件)提出处方药转换为OTC的申请或建议,相关资料直接报送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
 
  三、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依据相关技术原则和要求组织开展技术评价,通过技术评价并拟予转换的品种,将在药品评价中心网站(www.cdr.gov.cn)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四、国家局根据药品评价中心技术评价意见,审核公布转换为OTC药品名单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五、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局公布的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范OTC说明书和标签,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经核准后使用。
 
  六、国家局将进一步研究“双跨”品种的管理模式,待明确后,再开展“双跨”品种转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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