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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药品的评审和比较单位的确定

  这里所说的评审和比较单位,是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标的物,也就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投标药品可以按剂型或者规格评审。按规格评审时,应充分考虑临床合理用药的需要,对所有规格必须使用同一品牌的药品按剂型进行评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标的确定有一定难度。一方面,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化学药品分类编码规则》,以规格为单位进行药品分类,剂型相同规格不同的即为不同品种。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以规格为单位确定药品的政府指导价,剂型相同规格不同的品种零售价不同。以规格为单位评标具有一定合理性。
  另一方面,尽管相同剂型的不同规格的药品编码不同、价格也不同,但不同的仅仅是剂量和包装单位,其有效成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完全相同。根据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分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相同剂型不同规格和包装的药品单位有效成分的价格相同,以剂型为单位评标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所以,集中招标采购标的物的确定以剂型为单位,或是以规格为单位,都符合《工作规范》的规定。


  招标人在确定评审和比较单位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两种评审和比较单位确定方法各有优劣。
  以剂型为单位评标的主要好处是效率高、成本低、中标药品比价关系合理。一般情况下,以剂型为单位评标可以使符合法定评标条件的药品增加一倍以上,使定量评价的工作量减少1/2以上。
  由于以剂型为单位评标时,投标人以药品进销差率为单位投标报价,一个剂型中标,等于该剂型所有剂量和包装规格按照相同的进销差率全部中标,使各种剂量和包装规格的比价关系均衡合理。
  以剂型为单位评标的主要问题是中标人数量较少,对医疗机构的采购渠道和用药习惯造成的冲击较大。
  以规格为单位评标的主要好处是中标人数量较多,对医疗机构的采购渠道和用药习惯冲击较小,可以为医疗机构转换药品采购管理模式留下缓冲空间,适度缓解采购制度转型带来的痛苦。
  以规格为单位评标的主要问题是效率低、成本高、中标药品的比价关系可能不够合理,不同规格的药品在临床可以互相替代,使临床不合理用药无法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二、以剂型为单位评标是集中招标采购的发展方向。
  由于以规格为单位评标具有渐进性改革方式的特征,在集中招标采购的试点阶段受到普遍欢迎。截止目前,多数地区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以规格为单位评标。
  但是以剂型为单位评标的众多优越性是以规格为单位评标时无法比拟的。为了全面贯彻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总体要求,加快调整药品产业结构、建立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药品流通体系,以剂型为单位评标最终将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选择。
  以剂型为单位评标,要求投标药品的剂量和包装规格齐全,一个品种在一块市场上非死即生,药品供应商对这一发展趋势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以规格为单位评标时,对所有规格必须使用同一品牌的药品按剂型进行评审。
  并不是所有药品都适合于以规格为单位评标。例如,对青霉素等在临床用药前需要做皮试的药品以及其它临床应用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按规格评标会造成同一剂型不同规格的中标药品品牌不同,给临床用药带来麻烦。
  对招标人要求所有规格使用同一品牌的药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人应当把同一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作为一个完整的标的物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将投标品种的规格是否齐全作为一个评价指标。在确认中标品种时,一个医疗机构只能确认一个品牌作为中标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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