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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违约终止合同条款

  违约终止合同,是指药品购销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违约而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文件范本》第4.2.17条的规定,对违约终止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招标人终止药品购销合同。《文件范本》第4.2.16条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招标人因中标人违约终止合同的法定条件:


  (一)如果投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二)如果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如果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二、终止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在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被违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一方赔偿可得利益。

 

  招标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后,可以在中标替补品种中选择替代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经办机构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如果招标人在选择替代品种时发生了正常采购中标药品之外的费用,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中标人对合同中没有终止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中标人在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后,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招标人对合同中没有终止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三、中标人终止药品购销合同。

  招标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按时结算价款,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中标人可以部分或全部终止药品购销合同。招标人不履行《文件范本》第4.1.14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中标人都有权终止合同。


  本条款仅提出价款结算一项,是因为招标人不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价款的情形比较普遍,而且是中标人可能单方终止合同的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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