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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购销合同的内容的确定

  药品购销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依据《文件范本》约定。合同格式提出的药品购销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药品需求一览表、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中标通知书及其他内容。其中药品需求一览表和通用合同条款是所有药品购销合同的共有内容,不需要包括在每一份具体合同内容之中。


  确定药品购销合同内容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药品购销合同的内容不能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所包括的范围。《工作规范》对药品购销合同内容范围的确定,遵循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这一原则。


  在《工作规范》征求意见时,不少医药行业的代表要求《工作规范》明确规定药品购销合同必须包括的内容,把数量、价款等条款作为药品购销合同的必备内容。这一建议没有被《工作规范》采纳,主要原因是其违背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购销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在这里,合同的一般条款不同于“主要条款”,更不同于“必备条款”。一般条款只起合同示范条款的作用,其中既有主要条款,也有非主要条款。如果实际签订的合同缺少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根据这一规定,药品购销合同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范围内,由招标人和中标人约定,以体现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文件范本》提供的药品购销合同格式是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文件范本》约定药品购销合同的内容,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强制制定药品购销合同的必备条款,违反《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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