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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如何确定中标品种?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对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一、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品种。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品种即为最终中标品种。招标人应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品种纳入药品购销合同。这一确认中标品种的方式,一般适合于采购人数量较少、用药层次和采购习惯较相似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


  其主要优点是程序少,效率高,招标人和投标人没有私下接触的机会,有利于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利益关系。主要缺点是中标品种不能适合于所有招标人的需要,在要求明确合同采购数量的情况下,会给招标人带来很多困难。


  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品种确定中标品种。


  具体做法是: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品种。


  经办机构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品种密封保存,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所有招标人。招标人收到密封的中标候选品种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标品种的确认,并将本单位确定的中标品种纳入药品购销合同。这一确认中标品种的方式,适合于绝大多数集中招标采购项目,具有广泛的实用价值。


  其主要优点是招标人获得了在中标候选品种的范围内筛选临床用药的机会,可以使中标品种最大限度地符合招标人的用药层次和采购习惯。主要缺点是程序较多,效率较低,如果不能对中标候选品种严格保密,对中标品种的确认过程严格监督,就会为招标人和投标人私下接触提供机会,甚至滋生新的腐败。


  考虑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首先要充分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在目前情况下,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品种确定中标品种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


  为了扬长避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规定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的时间和方式。尽可能要求招标人在收到中标候选品种后1-2日内,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完成中标品种的确认。纠风、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过程的监督,避免在确认中标品种过程中出现新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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