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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了解的串通投标小知识

  串通投标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串通投标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严禁禁止串通投标的行为。

 

  某些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下交易致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称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的;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投标人彼此之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相互通气,避免相互之间的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称为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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