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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商品名与商标名“相等”

  在检索得到的4910个不重复商品名中,鉴于药品商品名作为注册商标的比例未明,按照总体率P=0.5,α=0.05,σ=0.1估计样本量为384个。将药品商品名输入Excel表中,每一个名称给定一个随机数(由RAND()函数产生),依据该随机数从小到大排序,取前384个商品名即为考察样本。对抽样得到的商品名,逐一检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享商标注册数据库”,在“商标综合查询”模块检索药品商品名(精确匹配),国际分类号限定为“5”,对比该商标申请人名称。若申请人名称与注册药品名称的生产单位一致,且在有效期内,则视为注册。


  申请人名称与药品生产单位名称不一致者,若地址一致,或者控股公司申请,或者生产单位为商标持有人投资等情况,亦视为注册。申请人名称不同且申请人与药品生产单位未能检索到隶属关系的,或者商标注册已过期失效,视作未注册。在商标持有人(医药企业)网站中检索商标名对应药品的通用名称,检索到实物图片与注册商标对比一致或者在医疗机构供应产品中亲见该产品,则确认并记录其对应通用名称。


  商标是对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标记。商标被广泛地认为是一种知识产权,虽然并不以注册为要件[中华商标.2008,(9):19],但是多数厂商进行了商标注册,注册率超过77%,说明国内生产企业比较重视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注册商标比较强调图形性,商标图形变化可以视作不同商标,虽然目视阅读没有问题,但是在口头交流和书写过程中就容易引起混淆。日常交流尤其口语及书写过程中都依赖于商标的名称(商标文字本身),难免产生商标名重复,出现商品名与商标名相同而通用名称不同的现象,临床医务工作者对商品名、商标名往往不加区别,其中存在的名称雷同、相似,读音相同等现象,只会加剧混淆程度,增加临床用药的不安全。

   
  对于普通民众尤其习惯自行用药的民众,商品名、商标名类似等问题,更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对药品(包括农药)等攸关人类健康的特殊商品给予特殊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杜绝商标类似、雷同现象的发生。通用名称由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认定,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依法注册,虽然有规定药品商品名经药监部门批准后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7):39],但是从本次研究结果看,执行情况并不容乐观。检索过程中还发现,人用药品(类似群码0501)与农药(类似群码0505)同用一个商标名也比较常见,在民众中更容易引起混淆,发生意外。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制定合理流程与方法,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

   
  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ointCommissionInternational,JCI)设立的目标之一是确保患者治疗安全,强调用药安全是确保患者安全的关键。其评审标准中对外观相似、读音相似的药品的管理给予了特殊关注。研究表明,目前商品名相似、读音相同等现象已经成为调剂内部(核对环节发现)差错的重要原因[药学与临床研究。2010,18(4):395;中国药业。2009,18(11):42],已引起临床医务工作者的充分重视。


  积极探索加强存储标注等措施,优化操作流程,强化药品调剂过程“四查十对”,可以避免因部分药品名称雷同与相似引起的错误。但是,临床医生处方过程中书写或者计算机操作选择疏忽失误导致的药品品种错误,尚有赖于药师处方审核过程中发现,后期难以找到有效的杜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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