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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器械监管机构建设相对滞后

  我国医疗器械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集约化程度低,自身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不足。过度竞争和产业集中度不高成为我国医疗器械安全基础薄弱的最大制约因素,医疗器械监管机构不够健全,相对于产业的高速发展,我国医疗器械监管机构建设相对滞后。


  医疗器械监管机构目标设定模糊。国家药监局在成立伊始就确立了“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多元工作方针,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政策。可见,其不仅要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同时要关注产业的效益。


  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职权配置分散。尽管药监局致力于成为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管理部门,但实现多元政策目标的职权散落在其他部门。尤其是在医疗器械使用、临床试验和价格管理等领域,国家药监局不得不与其他部门分享职权甚或完全没有职权。一般而言,当不同部门的目标不一致且行为不协调时,监管者在决策时就不得不考虑其本职工作以外的因素,进而制约了自主性。


  医疗器械监管机构专业水平薄弱。为应对大工业生产带来的高科技风险,监管机构势必强调专业化监管。比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雇用了数以千计的医学和化学博士作为监管技术支撑,还拥有数万专业执法人员巡视于工厂。相比较而言,我国药品监管部门的专业化水平和执法能力尚显不足。许多基层药监部门组建时,人员多来自非医药系统,目前绝大多数市、县级药监部门没有专职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则更少。


  在某种意义上,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还要保障患者能够使用既质优且价廉的医疗器械。显然,目标的多元模糊了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单纯强调“帮企业办事、促经济发展”,从而影响到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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