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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乳业股利好于所得税法新规

  8月12日,财政部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条例》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行业属于利好消息,虽然执行期限是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上述三个行业向来不乏广告大户,比如蒙牛乳业、江中制药等等。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针对不同行业有2%、8%等多个档次的不同规定,在两税合一之后,规定内外资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此次《条例》又将此标准提升到了30%。


  《条例》还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东海证券医药分析师袁建波表示,此《条例》对医药制造行业中的非处方药企业影响较大,因为这些企业用在广告和业务宣传上面的费用比较高,比如江中制药、桂林三金等等。而对于在广告和业务宣传上面投入不大的企业,比如医疗器械企业,可能在税前扣除费用金额变动不会很大。


  昆明制药半年报显示,今年上半年营业总收入为6.56亿元,而销售费用为1.37亿元,销售费用占营业总收入的21%。而交大昂立今年上半年的营业总收入1.59亿元,销售费用7700万元,销售费用占营业总收入的48.3%。《条例》的实施,这一类公司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另外,今年一季度,光明、伊利、蒙牛广告费合计已经达到15亿元。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为何选这三个行业,提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扣除比例?


  一位资深税务专家表示,这三个行业确实相对比较特殊,行业竞争比较充分,在广告和宣传上支出较高,所以,提高医药企业的税前扣除比例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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