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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10万人纳入教育医疗救助

  日前,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首次明确提出,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通常被称为“夹心层”)都将纳入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范围。

 

  “夹心层”首次全面纳入专项救助

 

  《意见》提出,今后将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动,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同步测算、同步调整。同时将完善低保与就业联动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的低保申请人,应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对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人员,应由社区劳动保障站介绍就业,一年内介绍两次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其家庭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低保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人员,应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其家庭暂停1个月享受低保待遇。

  《意见》提出建立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将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纳入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范围,使这些收入虽高于低保标准但遇到临时性困难的群众能够得到有效而及时的救助。

  对“夹心层”实施专项救助,其实已在新津、青羊、青白江等区(市)县实施,但这次是在全市层面首次提出,旨在解决以往救助政策“一刀切”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使这些收入虽高于低保标准但生活仍十分困难的群众能够得到有效而及时的救助。同时,也畅通了低保出口,进一步缓解了低保的压力。

 

  完全打破低保医疗救助城乡差异

 

  《意见》的另一个亮点,就是完全打破了低保医疗救助城乡差异。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属城乡低保对象和一、二级残疾大学生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一、二级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每人每年200元,年度包干使用,不能结转。而其他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每人每年100元,年度包干使用,家庭成员可共享,不能结转。

  困难群众住院也将按比例进行救助。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此外,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2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

  《意见》还首次提出实施大病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和实施器官移植术及抗排斥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级别,均按最高救助比例70%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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