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定价机制拟引入疗效费用 |
已整治13年的国家药品价格调整思路正在发生改变,由以往只管上限不管下限,转向上下都管;而且逐步取消地方定价权,及原研药专利期后高定价保护有望松动。
这些有望在即将发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得到体现,11月6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相关负责人在北京国际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论坛上透露,《意见》将在一周后发布。
从论坛上获悉,按照《意见》,今后政府将重点监管医保报销、公共财政埋单的计划免疫药品品种价格,其余品种通过市场调节价格,政府不做过多干预。在定价形式上坚持实行政府指导价。值得注意的是,同以往价格管理只管上限不管下限,以致部分招标采购中唯低价是举的情况,此次《意见》明确,要探索下限管理,把竞争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证企业正常、合理的利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
而对中国制药工业急需的创新突破,《意见》从定价机制上给予保障--对真正有创新价值的药品给予高价,鼓励企业真正将注意力转移到提高药品质量、专注研发上。下一步对具备真正创新意义的药品,维持其在一定时期内的价格稳定性,不仅相对其他药物调价周期更长,且调价幅度也会有所倾斜和保护,从价格政策上鼓励创新。
具体定价方法上,《意见》将在继续完善目前成本定价的基础上,引入疗效费用对比等方法。换言之,如果同类药物在疗效上没有本质区别,就不应在定价上有较大区别。该负责人提醒企业,在研发创新药品的时候,需要认真考虑是否确实带来疗效的明显提升,不要为了“创新”而“创新”。
此外,药品定价今后将逐步走向中央一级管理,药价管理坚持以统一定价为主,尽量减少单独定价。今后,单独定价要改变政策,通过提高门槛、设客观条件、方便操作等做到公开透明,简单地讲,就是“事先规定好条件,企业自己去量”。
对业界一直争论的内外资药价悬殊问题,该负责人明确,原研药和仿制药价格是此次改革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尽管这一历史问题仍需过渡期,但已明确的思路是,过了专利保护期的原创药品必须符合设置的定价条件,否则,将执行与仿制药相同的定价,不再享受价格优待。
由于此前在《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要特别加强对流通环节的控制,通过降低现行流通环节允许的加价率,以及对目前市场实际购销过程中的加价率进行干预等措施,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以民营医药大鳄九州通为代表的全国型流通企业可能在初期受影响最大,并极可能推动医药市场经销模式的再次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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