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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质疑强生沐浴露"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昨天,首例消费者就二恶烷和甲醛事件起诉强生案在东城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强生未侵犯消费者史女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驳回了她的全部诉求。
 
  史女士称,多年来,她给儿子使用强生公司生产的婴儿香桃沐浴露。该产品包装上从未标明含有二恶烷和甲醛。今年3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称在该产品中检出二恶烷和甲醛。此后,她发现强生公司在该产品的包装上仍不标明“含有二恶烷和甲醛”的字样。

 

  她认为,强生公司明知该产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却不标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她起诉要求强生在销售的“婴儿香桃沐浴露”产品包装上标注“内含二恶烷和甲醛”,并就未标注一事向她赔礼道歉。

 

  开庭时,强生公司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符合国家现行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史女士购买的产品也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全产品,强生公司并没有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史女士购买的婴儿香桃沐浴露同一批次产品,被国家质检部门检出含有甲醛及微量的二恶烷,其中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微量的二恶烷可能作为杂质随原料带入产品中,该产品具有合格标志。

 

  史女士的孩子使用至今未出现损害后果,且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认,按产品使用说明正常使用,上述产品中含有的甲醛及二恶烷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强生公司的产品属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强生公司未在产品上标明含有甲醛及二恶烷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故不构成侵犯原告的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关于强生公司在其今后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如何进行标注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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