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价格管理意见鼓励创新 |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规范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国联证券医药行业分析师洪阳表示,降低高价药品、保护低价品种是此次调整药品价格内容的核心。目前有许多医药商业企业都在引进高价药,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从中获取高差率、高利润,这一行为造成很多消费者被迫高价买药。
此次《意见》的出台,将使这种现象得到部分缓解,尤其是“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这一项,将可以从渠道上对高价药品进行严格控制,也将对获取高额利润的医药企业进行利润压缩。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另外,《意见》中的第十四条“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也被业内看作是一项可以限制高价药品的有效政策。有分析师称,它将有效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从终端上限制高价药,以此来缓解长期存在的“看病贵、看病难”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国家除了从加强监管和控制方面着手进行药品价格的管理外,还提出要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鼓励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等多项政策。这些政策将鼓励企业把注意力转移到提高药品质量和研发投入上,有效提升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国家将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这将给一些创新型企业带来直接利好。高销售利润率将给这些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从而有效促进企业继续研制开发创新药品,形成良性循环。
《意见》对于首先仿制的原研药并没有价格压制,但对于后续的仿制药将不予鼓励,价格也将低于之前的仿制药一定比例,这就意味着越往后上市的仿制药品企业所获得的利润空间就越小。
据了解,此次《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是到2011年,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的结构性矛盾能明显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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